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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奇:法的印记
时间:2022-09-09  作者:马奇  新闻来源:长治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学习《刑诉法》的时候读到“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由此联想到中国古代已有“亲亲相隐”的法律制度。现行法律中还有哪些中国古代法的印记呢?带着这样的疑问,查找搜集了一些资料,整理了几组关于古今法治理念的关键词。

  “亲亲得相首匿”与“不得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出庭作证”。孔子最早提出“亲亲相隐”,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正直)在其中”。汉代法律规定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刑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唐代不但延续这一理念,而且扩大至“同居相隐”。小故事:叶公对孔子说,我的家乡,有个正直的人,他的父亲偷羊,他作为儿子指证了他的父亲。叶公的意思是这个人大义灭亲,真可谓正直啊。孔子听后说,在我家乡正直标准不一样。儿子犯罪,父亲替其隐瞒,父亲犯罪,儿子替其隐瞒,正直就在其中啊。孔子认为大义灭亲突破了伦理,古代法律也认为人情是避免惩罚的合理理由。我想,现行《刑诉法》作出“不得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出庭作证”的规定,同样基于这一社会背景和理论依据。强迫家庭成员出庭证明近亲属犯罪,不仅让亲情直面司法的“冷酷”,随之而来的可能还有家庭的分裂,进而埋下社会不稳定的隐患。免除家庭成员的强制出庭作证义务,意义重大。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与少杀慎杀、疑罪从无。传说夏代已有这一原则。这句话的意思是:在处理有疑问的案件时,宁可不依常法失之于宽,也不能错杀无辜。传说尧当政时,皋陶是掌管刑法的官。要处死一个人,皋陶三次说当杀,尧帝却一连三次说应当宽恕。另外古书上还有“赏疑从与,所以广恩;罚疑从去,所以慎刑”的记载。意思是,奖赏时如有可疑者应该留在应赏之列,为的是推广恩泽;处罚时遇有可疑者则从应罚之列除去,为的是谨慎地使用刑法”,可见古人的辨证智慧和少杀慎杀理念,也体现疑罪从无的原则。这也是今天我国重要的刑事政策和原则。我国保留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确保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同时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还对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做了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疑罪从无也已成为普遍共识,从绝不放纵犯罪到少捕慎诉少羁押,从真凶再现、亡者归来被动纠正冤错案件到主动适用疑罪从无规定改判案件,就是最好的诠释。

  “三赦之法”与无、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刑罚规定。体恤老幼废疾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古人不仅将其奉为伦理道德的准则,而且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三赦之法”就是关于老幼废疾减刑的制度。《周礼》规定:“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意即犯盗窃罪者,如年满七十,或还未长出恒牙的孩子,即使有罪也不罚为奴。同时还规定,犯罪时虽未老疾,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宋元明清各朝以唐律的规定为楷模,均明确对上述4类犯罪之人减免处刑作出特别规定。我国现行《刑法》也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盲聋哑人、老年人等犯罪作出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规定。我想,正是因为它呼应了人类最基本最朴素的道德情感,所以传承至今吧。

  “无讼是求”与调解、和解制度。中国传统社会主张“和为贵”,民众尽量避免到官府打官司,统治者也追求“盛世无讼”。在他们看来,大量的纠纷和诉讼有使稳定平和的社会状态面临被打破的危险。“有理无理先各打50大板”就是“打”官司的由来,也说明了官府抑制诉讼的现象。明太祖朱元璋颁行的《教民榜文》称,“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不准辄便告官,要经由里甲、老人理断。若不经由者,不问虚实,先将告人杖断六十,乃发回里甲、老人理断。”理由是“老人、里甲与乡民居住相接,田土相邻,平日是非善恶,无不周知。”这说明调处解决纷争,既有群众基础也是官府需要。宗族长、士绅乡贤调解成为我国古代社会解决大量轻微刑事案件之重要途径,正如今天的人民调解“牵手”刑事和解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典型如“枫桥经验”--在减少社会对立、息诉罢访、维护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除此之外,中国古代还已经有了关于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重罪吸收轻罪、累犯加重处罚,以及刑罚时效等的规定,这些原则和理念沿用至今,成为中国古代法治文明不可磨灭的印记,也为今天的我们运用法律提供了富有中国智慧的启发。另外,还有一些与现代法治相悖的制度和理念已被立法抛弃,但仍值得我们思考。

  “司政合一”与依法独立司法。中国古代在中央和省一级设置了专门的司法机构,但在基层,司法与行政是不分的。例如县(州)级的行政主官兼理司法,他们既是父母官也是“青天大老爷”,既管理行政事务又断官司,这必然导致司法从属于行政,弊端显而易见。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四中全会《决定》明确规定“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另外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域的检察院、法院以及案件集中管辖制度等,都是对“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深入实践。

  “刑不上大夫”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国古代法律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以各种特权,“刑不上大夫”就是法定的特权。西周法律有“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的规定,后有“八议”“官当’等制度。《曹魏律》“八议”规定,对皇室宗亲国戚、贵族官僚等八种特权人物违法犯罪,不适用刑书的一般规定,司法官不得直接审理,而必须上报朝廷,实行特别议罪程序,由有关公卿大臣进行特别评议,最后由皇帝决定如何处置,且一般可减免刑罚。这一做法为后世历代政权所沿用。北魏出现了“官当”制度,是指贵族或一定级别官员违法犯罪,可以用官爵折抵罪刑的特权制度。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从别尊卑、序贵贱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现代立法的鲜明主旨。

  “断罪无正条”时的比附援引与禁止类推。汉唐时期规定“凡律无条,取比类以决之”,即已判决的典型案例汇编后经皇帝批准,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判案的依据。“比”能补律令之不足,汉代广泛采用,到汉武帝时,仅死罪决事比就有万余件。《大明律》规定:“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若断罪而无正条者,引律比附”。说的是法无明文规定时,可以参照相近的同类规定比附援引。武周宰相苏味道侵毁他人良田为父亲修建陵墓被弹劾。当时的法律规定:凡盗耕他人墓田者,杖一百,并未规定苏味道的行为如何定性。但当时的法官认为,侵毁他人墓田修建陵墓性质等同于盗耕他人墓地。苏味道的行为因此定罪,处杖刑。这些做法具有灵活性,但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方便条件。因为比附援引的实质就是类推,相当于创造新规则,违反罪刑法定,我国《刑法》明确禁止:“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但是法条有尽,情势万端,如何将法理、人情妥当地运用于司法裁判之中,作出合乎正义的判决,值得法律人永远思考、探索。

  从云梦睡虎地秦简到《唐律疏议》,从以刑去刑到德主刑辅,从法自君出、律由钦定到《天坛宪草》,从诸法合体、刑民不分到“六法全书”,从商鞅“徒木立信”到全面依法治国,中华法治文明在传承中不断革新。历史的现在,包含着历史的过去。从古至今,在甄别中借鉴,在批判中吸收,中国现代的法治成果正是中国古代法治智慧的结晶与蜕变。

  鉴往事,知来者。只有认真回看法治走过的路,才能更好地思考现在,走向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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