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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从李某某处购买了一批头盔,付款后李某某未发货并将其微信删除。该案被公安机关以诈骗案立案并移送检察机关后,检察官反复审查证据,证实了李某某辩称其未实施诈骗的合理性,遂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取证,调取到物流清单,查证了崔某某因对头盔质量不满意、邮费过高予以拒签又谎称未收到头盔的事实。公安机关遂以崔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罪立案。办案过程中,崔某某真诚悔过,积极认罪认罚并赔偿李某某损失,最终取得了李某某的谅解。检察机关经综合研判,依法对崔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长治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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