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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证据分析
时间:2015-05-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浅谈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证据分析

  殷利英

  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是侦查监督部门对案件的事实及证据进行审查终结后,由承办检察官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做出“捕”或“不捕”结论而制作的内部法律文书。写好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是确保审查逮捕案件质量的基础,特别是证据分析部分,归纳和概括全案证据,阐明“捕”或“不捕”结论的形成思路,具有高度说理性、逻辑性和客观性,是审查逮捕工作的中心环节。做好证据审查工作,写好证据分析对于案件审查具有重要意义,在此,笔者拟结合工作实践,就如何开展好这项工作谈谈个人的一点意见,与大家商榷。

  一、审捕书中证据分析的特征

  (一)阶段性

  审捕书的证据条件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法律的适用以及处理意见的正确。而审查逮捕的证据条件决定了审捕书证据分析的特征,审查逮捕的证据条件为: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可见,审查逮捕的证据条件不像起诉证据条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那样严格。也正因为此,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中的证据分析具有阶段性的特征。

  (二)主观性

  证据分析作为一种主观的认识活动,其实质是一种证明活动,是通过一定的已知事实认识未知事实的审查、判断、推理、演绎、分析等一系列的活动,通过我们的主观认识活动,对相关证据进行必要的分析判定,推断出案件事实的结论。

  (三)合法性、关联性

  不同诉讼阶段对证据的要求有所不同,但对证据合法性与关联性的要求却是一致的。因此,审查逮捕阶段应先从合法性角度阐述现有证据可否采用,即就案件现有证据的采集、形式等进行分析。可采用如下表述:经审查,现有证据来源合法、形式完备,可以采用。证据与犯罪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是证据具有证明价值的前提,因此对审查逮捕案件的证据进行分析时必须首先分析现有证据与犯罪事实之间是否确有联系,能否证明犯罪事实。

  (四)与案件事实的紧密结合性

  证据分析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分析案件证据情况,据以认定案件事实。因此,在分析证据时除了对证据本身的特征——合法性、关联性进行阐述外,还应紧密结合案情,说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以及证明案件事实的程度等,做到有针对性。

  二、不同证据情况的分析方法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认定犯罪事实、定罪量刑的客观依据,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证据分析,应当围绕证据展开说理,做到论理透彻、逻辑严密、说服力强。要达到这样的效果就应当针对不同的证据收集状况,运用不同的方法展开分析。

  (一)印证确认法

  印证确认法主要适用于犯罪嫌疑人作有罪供述,同时又有其他证据佐证的审查逮捕案件。这时,所有证据形成了一个证据体系,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得出唯一结论,排除了其他可能性。这种情况下,对案件证据不需要再具体分析,应将分析重点置于程序方面,所要解决的就是现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问题,可从证据来源是否可靠、调取方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方面展开。

  案例一:田某故意杀人案

  案情:田某与王某因琐事引起争执,而对王某怀恨在心,第二天田某到王某店铺内继续理论,其间双方发生争执,田某用棍棒猛击王某头部,致使王某死亡。田某随后向当地派出所投案。

  证据:(1)犯罪嫌疑人田某投案时的有罪供述;(2)证人被害人王某妻子张某、员工李某就案发情况所作的证言及证明犯罪嫌疑人系作案人的辨认笔录;(3)尸体检验报告;(4)棍棒上有田某指纹的鉴定意见;(5)店铺监控录像;(6)现场勘查笔录等。

  印证确认法:本案证据来源合法,所收集的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鉴定意见、勘查笔录、监控录像等证据均符合法定形式,与案件有关联性,可以采用。犯罪嫌疑人田某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其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等证据所反映出的情况一致,可见,其供述真实可靠。证人张某系被害人王某妻子、李某系王某店铺员工,二人当时均在现场,皆具有正常的感知、记忆和表达能力,二人陈述与店铺内监控录像内容等证据相互印证,故其证词及辨认结果也真实可靠。综上,全案证据来源可靠、形式合法、内容一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可以确认系田某故意杀害王某这一惟一的结论,即现有证据足以认定田某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

  (二)矛盾排除法

  所谓矛盾排除法就是在证明同一案件事实证据存在矛盾的情况下,对证据进行分析,排除其中部分证据,以确认其他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的分析方法。对于不同的矛盾应从不同的角度予以排除。

  1、犯罪嫌疑人作有罪供述,其他证据间存在矛盾的情况。在审查逮捕阶段,常常存在证据相互矛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确定其他证据间的矛盾的性质,看是否影响认定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然后再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情况进行分析。如果是证据相互对立影响到了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如犯罪嫌疑人留下作案痕迹,但证据显示缺乏作案时间,证据间矛盾根本冲突,无相容性,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第一,看证据收集时是否存在方式失当、认识错误等情况;第二,看证据的内容是否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一致,内容是否具有可能性及合理性;第三,相互矛盾证据以外的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情况,通过其他证据补强方法抑制对立证据间的矛盾。值得注意的是,对证明力较强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审查时尤其要慎重,近年来很多冤假错案的发生都是由于据以定罪的证明力较强的主要证据(如鉴定意见)最后被推翻,因此,在审查逮捕环节,对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逮捕一定要慎之又慎。

  如果是证据相互间的矛盾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则用印证确认法即可,对于存在的矛盾只需在“需要说明的问题”部分注明即可。

  2、犯罪嫌疑人作无罪、罪轻辩解,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的情况。犯罪嫌疑人有为自己行为辩解的权利,对无罪或罪轻辩解的情况,应侧重分析除犯罪嫌疑人辩解之外的其他证据能否形成证据链条,如果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锁链,可以确认案件事实的,就应指出犯罪嫌疑人辩解与案件已知事实不一致的地方或者其辩解本身的缺陷等,以论证辩解的不真实,不可采信。如果其他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锁链,存在合理怀疑的,就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指出存在的矛盾或未能证实的细节,以阐明不足以认定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详细理由。

  案例二:赵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

  案情:赵某因嫌货车司机沙某按汽车喇叭将自己儿子吓哭,而与之发生争执,后赵某持随身携带的尖刀扎刺沙某的朋友刘某。刘某被刺破心脏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赵某主动投案,但不承认伤人事实。

  证据:(1)被害人沙某对案发经过的陈述;(2)证人李某(犯罪嫌疑人赵某妻子)证明赵某刺伤刘某的证词;(3)刘某的尸体检验报告;(4)目击证人的证言;(5)赵某衣服上的血迹鉴定意见;(6)赵某供述对此事一无所知。

  矛盾排除法分析:本案中侦查人员收集证据的方式合法,所收集的证据均符合法定形式,可以采用。赵某对公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矢口否认,与本案其他证据相矛盾,而其他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可以排除赵某的无罪辩解。具体如下:首先,赵某妻子证言证明大车司机按喇叭把其儿子吓哭,赵某拿刀下车找其理论,案发后赵某曾给妻子在电话中承认被害人是其刺伤;其次,现场目击证人证实沙某在掉头时按喇叭,赵某从车上拿着一把刀下来骂沙某吓哭他儿子,沙某见状也拿着一根铁棍下车,与沙某同车的刘某也去打赵某,结果被赵某扎伤;最后,赵某衣服上的血迹鉴定(DNA)与被害人的相一致。综上,本案中除口供外的其他证据已形成证据锁链,足以排除犯罪嫌疑人赵某的无罪供述,故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赵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

  (三)迂回比较法

  所谓迂回比较法就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前后发生变化的同一证据进行对比,去一取一的分析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翻供是一种常见现象,先供后翻、屡供屡翻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给审查批捕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原因无外乎以下几种:一是因刑讯逼供导致先供后翻;二是为代人受过而供述了不是自己实施的犯罪;三是为逃避罪责而推翻前供;四是因串供或通风报信而翻供等。对于犯罪嫌疑人翻供的,首先应将其先后供述进行对比,而不能一味认为犯罪嫌疑人态度不好。如果犯罪嫌疑人原来的供述明确具体,能说出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等具体情节,并且前后多次供述的内容一致,原来供述的真实性就大。如果犯罪嫌疑人原来的供述抽象笼统或者模棱两可,并且反复较大、前后矛盾的,就说明有虚假的可能。总之,原来的供述能得到其他证据印证,翻供便不能采信;反之,翻供能得到其他证据证实,则原来的供述就不能采信。

  案例三:陈某受贿案

  案情:陈某系某局副局长,分管该局财物、人事、业务等项工作,其在任职过程中曾受吴某请托为吴某结算了按规定不应结算的工程款,吴某为感谢陈某,遂与妻子商定为陈某购买价值人民币50万余元的一套商品房,其中20万元预付房款由吴某支付。吴某将预付房款合同及收据交给陈某时,陈某明确表示接受,剩余款项由陈某自己支付。

  证据:(1)行贿人吴某的证词证明20万元是其送给陈某的,陈某也明确表示接受;(2)行贿人妻子张某的证词证明吴某曾与其商量将20万元送给陈某;(3)陈某妻子的证词证明他们在购房时自己只支付了30万余元;(4)陈某在侦查人员第一次讯问时承认受贿20万元,而后在多次讯问时均翻供,称这20万元系借款性质;(5)预付房款合同、收据等书证;(6)该局出具的陈某主体身份证明等。

  迂回比较法分析:本案中侦查人员收集证据的方式合法,所收集的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书证、物证等证据均符合法定形式,可以采用。某局出具的陈某主体身份资料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陈某的主体身份系国家工作人员。陈某先供后翻,结合全案证据可以看出陈某是为了逃避罪责而推翻前供,其翻供不可采信。理由有三:其一,陈某的有罪供述是在侦查人员第一次对其进行讯问时作出的,该供述对事情的起因、经过及其内心所想均有详细描述,内容具体详实;其二,陈某的有罪供述与行贿人吴某及吴某妻子的证词可以相互印证,且陈某妻子的证词也可间接证明20万元系受贿款而非借款;其三,陈某称20万元系借款的供述缺乏必要证据支撑,且又无法提供证明原来供述失实的根据。综上,陈某翻供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有罪供述真实可靠,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其行为涉嫌受贿罪。

  (作者单位:长治市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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