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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情形表现及罪名认定
时间:2015-05-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情形表现及罪名认定

  张秀芳

  居民身份表明居民与国家在一定的地域和行政管辖范围间存在的确定的联系,国家通过居民身份证制度来使这种关系形式化,从而公民在办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的事务时,居民身份证能起到证明身份的作用。确保居民身份证的真实有效,不仅是国家机关行使管理职能的主要手段,而且还是其信誉的象征。任何对居民身份证的破坏及伪造行为都会直接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危害社会管理秩序,严重影响人民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根据《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一个人只有一个出生证明,只能办理一个居民身份证,但是从目前媒体曝光的情况来看,拥有两个甚至多个居民身份证的人已不在少数,比如房姐龚爱爱等。针对目前频发的一人拥有多个居民身份证的现象,笔者仅就司法实践中伪造居民身份证的几种情形表现以及在何种情形下构成《刑法》上的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进行探讨。

  一、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是指违反国家居民身份证管理法规,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居民身份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的规定,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印制、管理、颁发,发放给境内的年满l6周岁中国公民以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因而,其他任何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都无权印制居民身份证。擅自制作、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符合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构成要件时,将承担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刑事责任。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第一,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主体。本罪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第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而实施该行为,并希望将意欲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伪造出来。

  第三,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制度,行为人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对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制度,而且还可能引起诈骗和其他犯罪活动,从而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损害其他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伪造是指制作虚假信息的身份证件或未经合法途径擅自制作他人和本人身份证件的行为。根据伪造居民身份证主体身份的不同,可以区分为无制作权人伪造身份证件和有制作权人伪造身份证件;根据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件不同可以区分为:1、制作虚假信息的身份证件,2、擅自制作他人的身份证件,3、行为人制作自己的身份证件。

  二、司法实践中,伪造居民身份证的几种情形及罪名认定

  (一)无制作权的人制作居民身份证几种情形及罪名认定

  1、无身份证制作权的人通过购买办证机器,张贴制证广告等方式,制作记载虚假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只要实施了该制作虚假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即构成了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2、无身份证制作权的人制作记载真实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在司法实践中,应当视情况而定。第一种情况,无身份证制作权的人因本人居民身份证遗失、损毁等,而真实的居民身份证正在办理中,为了不影响正常的上学、就业等影响,无居民身份证制作权的人制作了与本人信息一致的居民身份证,而且没有利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因行为人只是为了证明自己客观真实的身份,应当认定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当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种情况,无居民身份证制作权的人为他人制作记载真实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因制证人不是制作居民身份证的法定主体,而实施了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因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是行为犯,一经制作,即构成了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二)有居民身份证制作权的人制作记载有虚假信息的居民身份证的几种情形及如何认定

  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即无居民身份证制作权的人制作虚假的居民身份证。那么有居民身份证制作权的公安机关制作记载虚假信息的居民身份证是否构成本罪呢,应当分情况而定。

  1、公安机关在制作居民身份证时,由于审查不严格,被申请办证的当事人提供的虚假材料所蒙骗,而非出于办证人的主观故意,办理了记载有虚假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因办理居民身份证的相关人员是在其职权范围内,经过合法手续制作居民身份证的,即使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信息与真实情况不符,办证人也不应当承担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刑事责任。

  2、公安机关在制作居民身份证时,如果相关办证人员超越自己职权范围,违反有关程序制作居民身份证,或者明知行为人提供的材料是虚假的,与实际情况不相符,仍然办理记载虚假信息的居民身份时,因制证人虽有制作居民身份证的职权,但是超越职权范围或者帮助他人办理记载虚假信息的居民身份证时,对其则不再具有行使该职权的权力,应当承担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刑事责任。

  三、与实施伪造居民身份证行为的人可能成立共犯的几种情形

  1、购买伪造居民身份证的人是否与无居民身份证制作权的人成立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无居民身份证制作权的人制作居民身份证构成犯罪毋庸置疑,但是购买伪造居民身份证的人是否与无身份证制作权的人共同成立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呢,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比较大。因为在整个伪造居民身份证过程中,购买方明知自己向制作虚假居民身份证的人提供信息,是被对方用于伪造居民身份证,但其仍然希望这种结果发现,并且其提供的信息和资金,也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了伪造者的行为。因此,如果单从形式上来看,似乎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明确规定购买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予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其次,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一共有三款,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刑法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单独列为一款,而将买卖居民身份证排除在该款之外,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时不为罪,故买卖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不应当认定犯罪。

  2、居间人与无居民身份证制作权的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购买伪造居民身份证的人往往委托他人代为购买,居间人的行为是否与无身份证制作权的人成立共同犯罪呢。第一种情况:居间人为牟取利益,将购买假证人提供的信息提供给具体伪造居民身份证的人,并且从中收取费用。居间人的上述行为是为伪造居民身份证的犯罪创造条件、提供帮助,从而使整个伪造居民身份证的共同犯罪目的得逞。故行为人基于伪造居民身份证这一特定对象的共同故意,分工合作完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犯罪所有的客观行为,并且从中收取费用时,应当与伪造居民身份证的制作人成立共同犯罪。第二种情况:居间人没有牟取利益,只是为了帮助购买方顺利找到伪造居民身份证的制作者,向购买方提供制作人地址、联系方式等,一般也不宜认定犯罪。因为居间人虽然在主观上帮助购买者寻找制证人,客观上促使整个伪造居民身份证犯罪完成,但是其没有牟取利益,而且根据刑法规定,购买伪造居民身份证的人不构成犯罪,故帮助购买方的居间人也不应当与伪造居民身份证的人成立共同犯罪。第三种情况,居间人为了帮助伪造居民身份证的制作者寻找购买方,比如发放传单、贴小广告等,其主观上明知伪造居民身份证侵犯了国家对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制度,仍然采取积极态度,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客观上也实施了发放传单等行为,帮助伪造居民身份证的制作者实施伪造犯罪,故居间人应当与伪造居民身份证的制作人成立共同犯罪。

  3、存在上下级领导关系的人是否与有身份证制作权的人成立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具有居民身份证制作权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与具体制作居民身份证的办证人员具有上下级领导关系及权力范围内的制约关系时,指使、授意、强令有居民身份证制作权的人办理记载虚假信息的居民身份证时,指使者、授意者利用职权,指使下属实施伪造居民身份证的犯罪行为,指使者、授意者的主观恶性、危害后果都很大,所以其应当与具体制证人一起承担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武乡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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